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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底,孟女士在句容碧桂园江南世家购买了一处商铺,总价78万多元。在约定了贷款38万元后,孟女士签署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40多万元首付款。然而让孟女士没想到的是,十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她除了拿到开发商出具的四张收款收据外,非但贷款没有办下来,就连购房合同也没拿到。
开发商:不给合同是因为怕购房者自行抵押
10月16日上午,记者陪同孟女士一行人来到句容碧桂园江南世家售楼处。江南世家销售经理陈小平回应到,之所以不给孟女士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为客户有可能会拿着这个合同去金融机构做贷款。
孟女士说,今年六月份售楼员才通知她办理银行贷款,结果没有办下来,原因是孟女士是外地经营户。陈小平解释,和他们合作的那家银行,确实有这样的规定,而目前他们在商铺方面的合作银行也只有这一家。孟女士的情况不是个例,这是他们的责任。
按照孟女士之前和开发商签署的《银行按揭及公积金付款方式补充协议》第四条规定,如非乙方原因导致上述贷款审批机构最终未能批准乙方贷款申请,在买卖合同约定支付楼款的期限内,乙方可选择将该差额款项自行支付给甲方,或者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规定同时还指出,乙方未与甲方签订变更付款方式的补充协议且没有按照合同期限付款的话,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据此,陈小平提出了两个方案,一个是五年分期付款方案,一个是他们寻找其他有可能合作的银行进行合作,但什么时候能办成贷款,没有期限。
对于五年分期付款方案,孟女士无法承受,而寻求其他银行合作再贷款,孟女士表示自己实在等不起,如果一两个月内再贷不了款,她要申请退房。陈小平表示可以向上面汇报。
然而协商到最后,句容碧桂园江南世家方面始终不愿意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给孟女士。
律师提醒,合法合规的附属协议,不代表没有“陷阱”
在句容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一位朱姓工作人员表示,去开发商指定的合作银行贷款,是符合规定的。
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雷洪认为,那份《银行按揭及公积金付款方式补充协议》,虽然不是霸王条款,但对孟女士来说有失公平:“因为如果按照这一条款,你要么跟开发商协商换个付款方式,要么就付清。而事实上,不能办下贷款的原因或者责任,不是孟女士造成的,而是开发商造成的,后果又让孟女士来承担。很多开发商的条款,是有陷阱的。从谨慎的角度来说,像这一类合同,我还是建议有律师陪同参与比较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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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新闻广播/钱飞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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