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拟出台《条例》规范不动产登记 “一窗受理、集成办理”等改革经验或将得到立法固化

2018年09月18日 16:01:37 | 作者:罗聪懿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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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为更好地依法规范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今天(9月18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共8章104条,对不动产权利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利用等方面的内容做了全面规定。

  明确定义“大家底”

  《条例(草案)》明确定义了不动产登记,就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相关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不仅是我们常提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宅基地和海域使用权等都被纳入了登记范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力争受理后5日办结

  结合全省各地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具有特色的创新制度,《条例(草案)》提出,要实现房屋交易、税收申报和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直接申请,将“不见面审批”改革立法固化;同时简化申请程序,压缩办理时限,除复杂的不动产登记以及大宗批量不动产登记30个工作日办结外,其他应当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

  小区公用设施使用权登记为业主共有

  《条例(草案)》还对一些疑难遗留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开发商与住宅小区业主经常为小区共有部分而产生权属争议的问题为例,《条例(草案)》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依申请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为业主共有。

  泄露篡改信息将依法追究责

  此外,针对社会重点关注的资料查询和安全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安全需得到相应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违反者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律师、其他代理人,均享有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罗聪懿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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