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特报:城管着急企业叫屈,十万共享单车清拖竟无法可依?

2018年09月12日 17:04:33 | 作者:朱亮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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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月底,荔枝新闻发布了“南京最大共享单墓地 荒草埋车十万辆”的调查报道(详情:江宁“爱情隧道”旁为何惊现共享单车“墓道”?),报道中提到,城管部门给予共享单车企业一周的时间拿出处理方案,解决这些被清拖的违规单车。

  眼看限期已过,这项工作却陷入僵局。十万共享单车的处理成了“烫手山芋”。

  单车公司“喊冤”:数十万元罚单有何依据?

  9月10号,限期已过,涉事的摩拜、哈罗、小黄、享骑电单车4家公司中,只有前2家回复了城管部门的要求,他们提出了3点意见:一是每辆车处罚50元的做法,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针对的是非机动车骑行者,而不是经营公司;二是每辆车15元的清拖费用,南京市相关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江宁开发区城管局收取费用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企业表示应慎重研究和考虑;三是城管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将逾期3个月以上未处理的共享单车进行报废处理一事,企业表示一直在协商处理,至于车辆强制报废,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单位、条件和程序实施。

  上述分歧也正是南京最大共享单车“墓地”清理受阻、存在至今的原因。

  城管坦言:确实无法律依据

  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方面承认,原先的做法依据的是南京市城管局印发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规定:“共享单车的违停处罚由各车辆产权企业承担,并按上限处罚。”正是这份指导工作方案引来争议,因为它只是一份文件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力。

  “文件哪能来约束法律法规呢?这肯定不可行!缺乏法律依据。”该局执法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苏磊坦言。

  此外,南京市城管局印发的文件中,“城管部门可以向共享单车企业收取违规单车的清拖费”,又与《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起了冲突。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交通的,可以依法将其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明知无法可依,为何还要强作为?”面对这样的提问,苏磊解释,市容管理有需求、上级部门有考核,相关的法律法规迟迟不出台,他们只有边做边等,期待着“南京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早日出台。

  据了解,9月10号,南京市江宁区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已经以书面形式汇报至南京市城管局,恳请并建议南京市城管局上报南京市人民政府,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对共享单车企业进行约束。

  专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处理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行政诉讼法学博士顾大松认为,多年前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考虑到共享单车这样的新生事物,所以法条设置与现实有差距。不过,城管部门也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来对企业进行管理约束,履行职责。

  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朱亮 编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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