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湖是我国第四大淡水湖,渔业资源丰富。然而因为利益驱使,依然有人选择在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昨天(9月7日)上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在洪泽湖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上午九点,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法庭,吕某桂等16名被告人在洪泽湖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开庭审理,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桂等14人在今年3月期间,在明知洪泽湖南三河水域为禁渔区、禁渔期情况下,仍然多次在该水域使用多层拦网等渔具非法捕捞近4600多公斤;被告人严某祥、严某余明知吕某桂等14人所销售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两被告收购的违法所得水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000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桂等14人的非法捕捞行为不仅对洪泽湖南三河水域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还危害了水域生态环境,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被告人严某祥、严某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检查长韩少芹表示:“禁渔期间正是鱼类繁殖产卵的时候,此时设立禁渔区能够让鱼类得以修养,更利于可持续发展。在禁捕期内使用多层拦网捕鱼,就是把大鱼和小鱼一网打尽,这样不利于鱼类的繁殖,更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对洪泽湖水生态的环境破坏是非常大的。”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期进行宣判。据法官陈旭介绍,针对此案,法院还将运用修复性司法保护机制,落实“谁破坏谁修复”。被告吕某桂等14人将各自承担数百至上万元不等的生态修复费用,并放生同等价值的鱼苗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被告严某祥、严某余二人也对生态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不拘泥于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追责形式,在依法判定其承担自由刑、财产刑外,依据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破坏生态环境严重程度等,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人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赔偿金,并责令其放生鱼苗、毁绿补种、劳役代偿等,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王德俭 顾明莉 通讯员/鲁海军 编辑/赵恩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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