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斗殴 持刀伤人者反丧命(视频)

2018年08月28日 20:03:40 | 作者:刘舒 蒋婕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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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8月27日)晚上,在苏州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路口,发生了一起砍人致死事件。监控记录下了全过程。

  当晚9点左右,在苏州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路口,一辆轿车在越线非机动车道时,一辆电动车挡在前方没有让道。随后,轿车上一名男子下车,与电动车驾驶员发生了口角,接着又有一名女子下车,帮忙将这名电动车推到路边,就在要离开时,轿车上另外一名男子冲下了车,不顾同行人的拉劝,用力推搡电动车驾驶员,两人发生肢体冲突。

  不一会儿,轿车驾驶员从驾驶室里拿出一把砍刀,对着电动车驾驶员一阵乱砍,在争斗中,砍刀掉落。电动车驾驶员捡起了掉在地上的刀,反过来砍向对方。在对方跌跌撞撞往回跑的过程中,电动车驾驶员继续追砍,直到男子倒地不再反抗。

  目前,被砍男子已经身亡。涉案的电动车驾驶员已被苏州警方控制。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冲突中双方均受伤,其中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是否正当防卫? 律师业界观点不一:

  不少网友对电动车驾驶员持刀杀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引发热议。据苏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波介绍,首先要理解何为“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吴波告诉记者,这一概念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强调的是正在发生,而不是已经停止的行为。视频里,当从机动车下来的年轻人一开始拿刀砍电动车驾驶员的时候,电动车驾驶员反抗是没有问题的,但刀已经被夺过来以后,危险就已经消除了。这时候被害人对加害人已经没有现实威胁,这时候再砍人性质就变了。吴波表示,本案中,电动车驾驶员应承担故意伤害罪。

  不过也有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本案中电动车驾驶员砍人行为在“正当防卫”之内,不存在“过当”。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花贵侃告诉记者,本案要判断当时的情况之下,电动车驾驶员的判断是否合理,如果当时不倒打对方,那么自身极有可能受到致命威胁。“法条没有规定什么叫做‘停止侵害’,对方不还手不代表停止侵害,如果不把对方打倒,危险仍在继续,这种情况下,我认为电动车驾驶员当时采取的做法是基于正确判断之下的。”

  花贵侃表示,从视频来看,致命的伤害在夺刀后捅的那几刀,是在不法侵害后的关键时刻。此时电动车驾驶员的生命安全仍处于严重威胁之中。因此,他采取的持刀砍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我不赞同防卫过当,法律不是课本教条,否则以后公民太危险了。”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刘舒 荔枝网/蒋婕   编辑/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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