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围网拆除补偿方案公布 每张证(15亩)可补偿451800元

2018年05月25日 16:05:56 | 作者:曹勇 融媒体新闻中心 耿昊东 郭彧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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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525日)上午,苏州市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下发《关于太湖围网拆除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对补偿标准以及围网拆除工作实施时间表作了详细的规定。

  目前太湖水域还有围网养殖面积4.5万亩,涉及养殖证3005张。根据苏州市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今年4月下发的通告,这些围网将于明年6月底前全面拆除,养殖渔民应当在今年930号之前,按照补偿方案签定围网拆除补偿协议。

  本次公布太湖围网拆除的补偿和保障分为两部分,一是补偿费,二是转产转业保障。以一张养殖证,围网面积15亩为例,可以获得补偿费和转产转业补贴合计451800元。此外,按时签约及移交设施,还可以获得奖励费22500元。

  江苏省太湖渔管办主任王小林介绍,太湖围网拆除之后,太湖大闸蟹等水产养殖,将转移到岸上的标准化池塘,进行生态养殖。同时,渔政管理部门还将通过增殖放流等措施,引导太湖渔业转型升级。

  “各区人民政府正在在沿湖三公里以内的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标准化改造以后的池塘,主要是生态养殖。生态养殖,顾名思义,它就是模仿太湖的生态,这样进行的一个养殖方式。从技术角度来讲,今后生态养殖的池塘水质将会更好,所以它的品质不会降低。”

  苏州东山蟹农秦雪荣从1992年就开始在太湖养殖大闸蟹。20多年下来,对于太湖,他有着深厚的感情。秦雪荣表示,为了保护太湖生态,政府拆除围网,他能够理解。但他也希望,政府能够为他们上岸进行生态养殖,给予一定的支持。

  “这个围网要整治,我们老百姓也极力拥护的。那么我也希望,往后这个太湖里面能够把这个生态养殖尽量去养好,把我们太湖大闸蟹的品牌保护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太湖围网拆除补偿方案及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太湖围网拆除工作涉及的对象

  在太湖苏州市行政区域水域内从事围网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即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上“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一栏所注明的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养殖使用权人),包括苏州籍养殖使用权人和非苏州籍养殖使用权人。

  二、补偿政策

  本次太湖围网拆除的补偿和保障分为两部分:一是补偿费,包括国有水域占用补偿费、提前终止养殖补偿费和设备设施补偿费;二是转产转业保障,包括转产转业补贴、劳动技能培训和纳入社保体系。

  此外,为顺利推进围网拆除工作,决定对配合拆除工作的养殖使用权人实行奖励政策,包括规定时间内签定拆除协议奖励和自行移交围网设施奖励。

  (一)补偿费。

  1.国有水域占用补偿费6912/亩;

  2.提前终止养殖补偿费6500/亩·年(按两年计);

  3.设备设施补偿费

  1)养殖设施补偿费4000/亩;

  2)生产船只等设备补偿费按第三方评估数核定。

  (二)转产转业保障。

  1.转产转业补贴。1940/人·月,每一养殖使用权证按两人计,每人补贴24个月。

  2.劳动技能培训。因围网拆除转产转业的农民,按照《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规定,免费接受职业培训。

  3.纳入社保体系。因围网拆除转产转业的农民,由各区人民政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三)兑付方式。

  养殖使用权人自签定协议之日起15日内,首付50%的补偿金额;余额在20181231日前自行移交围网设施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按时签约及拆除奖励。

  养殖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定协议的,一次性奖励750/亩;在协议规定期限内自行移交围网养殖设施和经评估的生产生活设施的,经确认后,再一次性奖励750/亩。

  三、太湖围网拆除工作实施步骤

  12018630日开始,苏州籍养殖使用权人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地点进行登记,非苏州籍养殖使用权人可到养殖水域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地点进行登记。各区人民政府会同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涉及的养殖使用权人进行审核登记和设施设备评估,对所有补偿对象及其补偿费用进行公示。养殖使用权人提出异议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会同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查处理。820日前未办理登记的,由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由各区人民政府会同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评估,核定补偿费。

  2201893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苏州籍养殖使用权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安排的签约点签定围网拆除补偿协议,非苏州籍养殖使用权人到其养殖水域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安排的签约点签定围网拆除补偿协议,同时上交水域滩涂养殖证。

  320181231日前,苏州籍养殖使用权人应当自行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地点办理围网设施移交手续,移交围网设施;非苏州籍养殖使用权人应当自行到养殖水域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地点办理围网设施移交手续, 移交围网设施。

  4.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围网养殖设施的,依法予以拆除,所涉及的拆除费用在补偿费用中扣除。有行政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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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曹勇 编辑/文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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