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封闭道路进行施工致骑车人重伤 施工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2018年04月13日 15:13:27 | 作者:陆安琪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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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1日,经南京交警部门查明,南京煤气管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满某超对其负责的施工现场未尽监管职责,放任施工人员周某良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进行施工,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摔倒受伤,两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天19时,南京交警部门对周某良、满某超分别作出行政拘留7天、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这也是南京交警首次对道路施工单位负责人未尽安全责任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

  据介绍,4月1日15时,南京交警七大队接到报警,事故当事人井先生(42岁)称在文澜路慢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被一根黄色带子绊倒,受伤严重,需要救护车和交警到场处理。接到报警后,南京交警七大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对受伤报警人进行救助,同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民警发现,事故现场距离交叉路口大约50米,非机动车道整幅路面已被拦腰挖开,路面堆放着近一米高的土堆,几名工人正在进行燃气管道施工作业,施工方为了封闭非机动车道仅用两条工程编织带绑在非机动车道两侧的树干和路灯杆上,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米黄色的编织带在当天刺眼的阳光下,并不十分显眼,而且在驶入非机动车的路口也未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也未标识绕行建议,即使骑车人进入非机动车道几十米后发现前方道路封闭再掉头逆行也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这处占道施工工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民警立即叫停了现场施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伤者送医救治。

  经调查了解,此处施工是南京邮电大学公寓楼燃气工程项目,南京煤气管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满某超从2017年8月开始负责这个项目现场施工。由于没有开挖路面的相关手续,从去年12月起项目暂停3个月。今年3月27日满某超经过申请拿到了道路产权方仙林管委会的施工作业许可,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南京煤气管线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南京邮电大学公寓楼燃气工程项目,不但需要开挖非机动车道,而且为了配合施工要对文澜路(学海路至鸿雁路段)南侧整个非机动车道进行封闭,这将对非机动车通行的交通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负责人并未向南京交警七大队进行申报。据负责人满某超交代,他从事管线作业工作才2年多,也没有经过职业培训,对施工要履行何种手续以及如何进行施工现场防护都不清楚。而现场施工人员周某良则交代,项目施工时满某超从始至终也没来过现场,也未安排任何施工安全措施,同时其虽明知开挖路面影响车辆交通安全,但侥幸地认为开挖持续时间不长,便没有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方不但承担全责而且还要立即整改

  虽然这起事故撞上的是几厘米宽的编织带,但是当骑车人以正常车速撞上编织带时,由于编织带迅速收缩而导致撞击部位受到巨大的拉力压强,从而导致撞击部位严重挫伤,而巨大的拉力会像弹弓一样将骑车人弹向路面又会造成骑车人多处撞击伤。这起事故造成骑车人井先生左肱骨干多段粉碎性骨折、左肱骨头骨折伴左肩关节脱位、左肩胛骨关节孟前缘骨折、左侧腋神经损伤、左颈部软组织挫裂伤等多处伤情,前期治疗费用就已经花费了5万多元,此起交通事故由项目施工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月11日,南京交警七大队还对项目工地施工方南京煤气管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南京煤气管线工程有限公司在最短时间内完善、规范道路施工申报手续和完善、规范道路施工区域交通设施的设置,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道路施工安全、合法。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陆安琪 编辑/文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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