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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通的张先生像荔枝新闻反映,自己租的一幢小产权的房屋,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进行了交易。张先生是一家酒店的负责人,酒店位于南通市外环西路112号。2008年5月,他与该幢房屋的所有权人南通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10年。
到了2015年,南通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他们有意将房屋对外出售,张先生作为现在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在打听过这所房子只有小产权证且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张先生决定不进行购买。
2015年年底,他突然接到了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的通知,称街道办事处从区政府财政借款三千万,购买了该房产,从2015年6月起,每年的房屋租金街道办事处来收取。
这让张先生感到很疑惑。他认为,该幢大楼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小产权房,而早在十多年前小产权房就已经被禁止上市交易,因此,任港街道办事处购买该房屋产权的行为不合法。
记者找到了任港街道办事处宣传委员陆春新。陆先生告诉记者,这幢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而房屋产权属于南通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和房产一直处于分离状态。此次街道办事处出资购买该房屋,可以实现两证合一。同时,由于崇川区是南通市的主城区,土地资源相对匮乏,购买该房屋,对任港街道今后的发展是有益的。
至于这宗交易是如何完成的,崇川区住建局副局长吴永鑫表示,早在十多年前,南通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已经领取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9月,任港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申请后,经所在区政府同意,于一个月后完成了购买行为。
记者了解到,2015年,国务院颁发了《不动产登记条例》,并且规定从当年的3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具有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确认的行政职权。然而,在同一年的10月份,崇川区住建局却给这座小产权房颁发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此举受到了当地市民的质疑。
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法规科科长曹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集体土地上小产权房的交易是否合法,他无法给出明确解释,但是,在2016年5月30日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对外办公之前,作为区一级住建部门,仍然有权颁发相关的产权证书。
而法律界人士指出, 2008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曾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
因此,此后有关部门发放的所谓小产权证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如果张先生认为自己在街道购买这处房产的过程中,利益受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瞿秋荣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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