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遗”传承立规,《常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元旦起施行

2017年12月27日 17:07:00 | 作者:汤琤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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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2月27日),常州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广新局召开《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解读新闻发布会。

  《办法》将保护方式、传承路径和方法以及罚则作为重要内容。首次提出对与非遗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进行保护。相关天然原材料是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物质载体,一旦某项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原材料出现问题,该项目的技艺传承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例如,金坛封缸酒的原材料标粳米、常州萝卜干的新闸红萝卜以及孟河斧劈石的原材料小黄山的石材等。

  此次常州市通过地方立法,明确鼓励相关原材料的种植和生产,保障非遗代表性项目原材料的优先供给,还鼓励科研创新,开发、推广和应用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办法》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建立非遗项目和传承人退出机制。按照办法的规定,将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存续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每两年评估一次。因客观环境改变、无人传承、经抢救性保护仍不能活态存续的,将退出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记忆性保护名录;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将取消其资格以及享有的相应权利。

  《办法》在传承方式上提出,通过向社会招募学员等方式,推广实施家族传承、师徒传承与现代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传承人培养模式;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课程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途径,培养专业人才。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设定了行政处罚。其中,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和参加与其资格不符或者有损、误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传承、传播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而对未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从事传承和传播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汤琤 编辑/童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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