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为“河长制”立法 明年元旦正式施行

2017年12月26日 14:24:00 | 作者:陆啸 杨时盛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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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由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12月26日),学习贯彻《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座谈会在南京召开。

  我省河湖众多、水系发达,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6.9%。全省有乡级以上河道2万多条,列入《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的重要县域以上河道727条;列入《江苏省河道保护名录》的河道137条。丰沛的江河河道资源和多样的水生态环境,是江苏的特色和优势。保护好、利用好这些河湖资源,事关生态江苏建设,事关江苏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福祉。

  《条例》立足省情实际,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既全面贯彻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又充分体现了我省的发展要求。不仅符合我省河道保护的客观需要,而且进一步强化了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突出了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理念。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是河道管理的第一目标,但不是唯一目标。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深入人心,河道管理工作中也越来越重视水生态环境建设。《条例》将“改善水生态环境”纳入立法目的,并在之后各章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有体现。如《条例》规定,要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保护规划要包含生态保护目标与保护措施,河道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条例》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环境整治,限期消除黑、臭、脏河道,以及河道清淤不得损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等内容。

  二是在全国率先将“全面实行河长制”写入《条例》。“河长制”起源于江苏,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引发饮水危机,无锡市创新实施“河长制”,变“九龙治水”为“河长治水”,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然后这一制度推广至全省乃至全国。2016年12月,随着《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出台,河长制由地方实践升级为国家行动。《条例》结合中央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将这一创新制度写入法规。规定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明确了总河长、河长的主要工作职责;明确了河长制的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等主要内容。

  三是对河道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近年来,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在规范河道管理保护方面形成了许多好的理念、经验、做法。《条例》将这些经验和做法制度化,对河道信息化建设、河道保护规划、河道确权划界、河道工程管理、河道维修养护、河道环境整治、河道清障、堤防维修养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针对河道开发利用中存在的无序开发、不当开发以及建设项目审批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条例》着重对开发利用的前提条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以及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任义务提出了要求。《条例》强调,开发利用河道,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保护规划。《条例》贯彻中央简政放权的要求,对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不再明确必须由省级审批的权限范围。

  四是设专章加强了对河道采砂的规范管理。非法采砂之所以屡禁不止,一方面源于采砂带来的丰厚利益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另一方面查处手段偏软,缺乏相关法律支撑也是重要原因。《条例》设专章规范采砂管理,《条例》规定,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对政府各部门在打击非法采砂工作中的职责细化明确;河道采砂要符合采砂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和河道保护规划,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规划;采砂需要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机)一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同时,细化了采砂管理相关制度,明确了应当划为禁采区和禁采期的重要地段、节点和期间,增加了可操作性。

  五是加大了对河道管理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分别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提高了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处罚力度。尤其加大了对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将行政处罚的上限提高至五十万元,并规定了扣押、没收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多种强制手段和处罚方式。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 记者/陆啸 杨时盛 编辑/秀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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