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砸死之后 两年多依然没有下文

2017年11月25日 14:49:00 | 作者:陈一夫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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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23日傍晚,灌云县同心镇村民吴老太饭后出门散步,被村口突然倒塌的水泥标志牌砸中,经过一个多月的救治,最终不幸去世,吴老太的家人想找到施工方讨要说法,可两年时间过去了,施工方是谁,依然是个谜。

  事故发生后,吴老太的女婿李先生多次到实地查看,发现标志牌由底座、主体和标牌三个部分组成。倒下的这处标志牌只有底座还埋在地下,其他两个部分都已经断裂,从断裂处能明显看出质量问题。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张龙江表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发生倒塌,致人损害的,作为它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发后,灌云县住建局、同心镇政府等部门多次与李先生协商,可一直没有达成调解,李先生想到法院起诉,可施工方是谁也没弄清楚。村里和乡里都说是住建局的,那找到住建局,工作人员说,如果你感觉质量有问题,你可以找施工单位,可施工单位是谁呢,住建局工作人员不愿透露。记者随后找到了时任灌云县住建局局长陈守波,陈局长表示,工程应该是住建局发包出去的,施工单位是谁,他也不知道。

  法律援助律师表示,作为村名标志牌的建设单位,如果住建局始终拒绝提供施工单位的信息,那么将独自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随后,法律援助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将灌云县住建局告上了法院,本以为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可两年的时间过去了,法院也没有做出判决,施工方是谁,依然是个谜,时隔两年后,9月13日,记者再次来到了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龙江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反映,灌云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中止,理由是作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尚不能完全证明该工程的发包主体是何单位。

  整个灌云县大概有数千个村民标志牌,这么大的工程量,竟然找不到发包方和施工方,律师随后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很快做出了答复,答复书中写道,你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信息公开范围,请向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带着这份答复书,律师又找到了灌云县住建局,要求其公开相关信息,住建局随后也出具了一份答复书,给出了这样的答复: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法援律师依法代理,又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灌云县住建局公开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以便原告提起诉讼。

  2017年2月20日,海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被告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即公开“灌云县范围内统一建筑亮化工程庄头标志牌的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可这一份生效后的法律文书,在灌云县住建局面前却成了一纸空文,始终没有提供相关信息。随后,记者再次来到了灌云县住建局,两年前接待记者的陈守波局长已经调走,一位姓纪的副局长对此事作出了解释。当时是推广全省村庄整治工作,这块工作当时县里成立了一个环境整治小组,当时把办公室就设在建设局,相当于建设局牵头来做这项工作,砸到人的村名牌,是环境整治工作的一项内容,当时建设局委托了一个施工方,签了一个委托协议,让他们来做这个牌子,确实有这样一个协议,但是后来接受这块工作的人比较多,这份协议找不着了。

  纪局长表示,他们也试图通过工程款支付等途径查找,可由于账目太多,查起来非常困难,如果确实需要,他们会出具一份情况说明,通过律师提交到法院,也会尊重法院最终的判决。 按照法定程序,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后,灌云县人民法院就应当继续审理案件,法院又为何迟迟没有做出判决呢?记者又来到了灌云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说,承办法官已经调到了乡镇法庭,尽管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动,但未审结的案件依然由他负责。

  随后,记者又赶到了杨集人民法庭,承办法官马小勇说,这个案件得到了法院的高度重视。专门给县政府发了司法建议,由于在处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在全县有不少村庄标志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既然对案件如此重视,为何迟迟没有做出判决呢,法官解释,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马小勇法官说,原告在海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代理人没有及时与他们沟通,没有将海州法院的行政判决及政府公开的相关资料提交给法庭。

  律师表示,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后不久,他就将行政判决书寄到了灌云县人民法院,可能由于马小勇法官工作变动,导致迟迟没有收到,既然现在相关情况已经核实清楚,法官表示,将在近期内对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 记者/陈一夫 编辑/范文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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