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自己生意好 小店老板竟私拆交通护栏

2017年08月18日 11:53:00 | 作者:沈春良 韦业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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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节护栏,往往能够挽救一条生命”。交通隔离护栏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道路的安全和畅通,压降交通事故。然而,在盐城市区的新河商业街,有商铺老板嫌隔离护栏影响了自己的生意,竟直接动手拆除。

  8月16日晚20时10分许,盐城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陈维明在接处警途中路过新河商业街兴业路一个水果门市门口时发现一名男子正在拆除门市门口的交通隔离护栏,护栏一经拆除,便会有行人、非机动车随意穿插、横过马路,交通安全隐患巨大。

  民警陈维明立即上前制止了该男子的行为,并责令其将拆除的一节护栏恢复原状,同时对该男子展开调查。经查,擅自拆除隔离护栏的正是路边水果门市的老板张某某,在事实面前,张某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据张某某交代,他在兴业路上开了一家水果店,因路上装上了隔离护栏,正好自己店门口还没有出入口,所以觉得这样会影响自己的生意,就打起了拆除隔离护栏的歪脑筋。他想,在门口开出个口子来生意就会好了,尽管知道这样做很危险,但为了生意也顾不了那么多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某没想到的是,还没拆完就被交警查到了。

  8月17日,盐城交警六大队民警依法将张某某传唤至交警六大队,在询问室,张某某对自己私自拆除交通隔离护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鉴于张某某私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七)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某私自拆卸隔离护栏看似小事一件,但却触犯了法律,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盐城交警提醒:交通护栏属于公共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款: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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