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会议在省检察官培训中心举行,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记者从会上获悉,2015年7月1日,江苏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省份之一。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及时谋划部署,成立了领导机构,确定了试点地区,制定了实施方案,完善了有关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试点期间,全省各试点检察机关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41件,其中民事案件线索121件、行政案件线索520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508件,其中民事诉前程序55件、行政诉前程序453件;提起公益诉讼案件62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6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此外,在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办理了支持起诉案件17件。

检察机会提起的62件公益诉讼案件中,目前法院已审结20件,其中法院一审判决生效15件、二审判决生效1件、调解结案1件,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经向高检院请示后撤回起诉3件。试点地区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作作用,为试点工作积聚实践“样本”,常州市检察机关办理了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许建惠等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件、江苏省十大法治事件等,且被列为高检院第八批指导案件;徐州市检察机关办理了全国首例法院开庭审理的检察机关提起的鸿顺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目前全国唯一经过二审程序案件,被评为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等,还办理了督促沛县国土局依法履职诉前程序案,该案被高检院评为诉前程序典型案例;南京市检察机关探索实践了全国首起通过在全国媒体公告的方式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做法;苏州市检察机关办理了全省第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无锡市检察机关办理了督促常熟环保局依法履职诉前程序案,该案被高检院评为诉前程序典型案例,还办理了督促某农林局、城管局等依法履职诉前程序案;泰州市检察机关办理了“长江非法采砂”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探索实践了运用督促履职令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做法等;盐城市检察机关办理了支持公益组织起诉腾达化工厂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件等。经过各地的探索实践,试点工作覆盖了所有授权领域,涵盖了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类型,结案包括一审判决生效、二审判决生效、调解结案、撤回起诉等多种方式,全覆盖、多样化的试点探索,积聚了实践“样本”,努力探索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做法,试点作用和效果明显。

试点工作中,通过办理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共推进恢复、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林地4480余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1008余亩;保护被污染土壤121余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23010余吨,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29920余吨;共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治理恢复费用2.3亿余元;督促收回被欠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4亿余元;督促保护、收回国家所有资产和权益价值814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过诉前督促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两种方式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一方面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试点地区办理的453件行政诉前程序案件中,除未到回复期的22件外,行政机关已纠正违法或者履行职责案件为340件,改正率达78.9%。另一方面运用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自行纠正、公益受损情况依然存在、确有起诉必要等条件的案件,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例如苏州市吴江区院就该区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违法用地监管职责,致使梅某某等三人违法占用并毁坏的耕地一直未恢复原状一案,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确认苏州吴江区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违法。该案作为全省第一例行政公益诉讼,引起省、市国土部门的高度重视,推动了全省国土部门违法用地整改工作。
记者还从会上获悉,今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各项业务工作成效明显,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4788件;提出抗诉60件,同比上升1.7%,抗诉案件改变率85.7%;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68件,同比上升19.1 %;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1161件,终结审查96件。全省检察机关扎实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共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怠于履职的行为,依法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940件,督促纠正违法75件。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办理支持起诉案件,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621件,同比上升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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