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检举报财政、财务、会计等违法行为和财政监督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虚报冒领、伪造骗取或者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了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之外,《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特别提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结果作为监督对象的失信信息,确定失信等级,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指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结果的运用,把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加强财政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成果共享,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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