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上半年52人被终生禁驾 其中“老司机”占多数

2017年07月17日 16:19:00 | 作者:宁交轩 孙壹璨 胡星宇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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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警方今天通报,今年上半年,江苏省共有417人被终生禁驾,其中37名南京籍驾驶人因严重交通违法构成犯罪而“上榜”。根据南京市车辆管理所数据统计,南京市上半年终生禁驾52人,其中南京籍驾驶人35人(全省通报的37名南京籍驾驶人中有2人在外地被禁驾)。

  数据分析

  事故逃逸、酒驾事故各半上半年,南京执行终生禁驾的人员中,属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25人,占49%;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27人,占51%。30岁至50岁的“老司机”更易冲动年龄层次上,终生禁驾的人员中30岁以下的9人,占17%;30至40岁20人,占38%;40至50岁17人,占33%;50岁以上6人,占12%。

  男性终生禁驾驾驶人占主要部分性别方面,终生禁驾的男驾驶人50人,占96%;女驾驶人2人,占4%。三分之二为南京本地驾驶人发证地方面,终生禁驾的南京驾驶人35人,占67%;外地驾驶人及无证驾驶的17人,占33%。

  人员曝光

  向社会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在于警示教育驾驶人,使其清醒认识酒后驾驶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严重后果,震慑心存侥幸的交通违法犯罪人员,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酒驾、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引以为戒,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共创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典型案例

  案例一:撞伤人后逃离现场2017年1月25日19时30分许,王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淳区永丰路行驶,与行人吴某发生碰撞,致使王某和吴某受伤,王某当场驾车逃离。次日,王某被交警查获。1月31日,被撞的吴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并被终生禁驾。

  案例二:醉驾逃逸致人死亡2016年6月29日21时20分许,刘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怡康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山路交叉路处,在直行交通信号灯为黄灯的情况下超速抢信号通过路口,撞上骑电动车沿黄山路由北向南闯信号通过路口的杨某,造成杨某当场死亡。事发后,刘某弃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晚23时许投案,刘某承担刑事责任并被终生禁驾。

  案例三:驾驶电瓶三轮车肇事也被禁驾2016年11月17日17时55分许,汪某驾驶电瓶三轮车沿高淳区固城镇漕双路井头村路段行驶,与行人杨某发生碰撞,致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汪某当场驾车逃逸,于11月22日被交警查获。汪某犯交通肇事罪,虽肇事时未驾驶机动车且无驾驶证,但依然被终生禁驾。

  法律规定

  “终生禁驾”是指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根据规定,两种情形将被处以终生禁驾: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种情形都是严重、恶性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危害大,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规定终身不得再申请驾驶证。其他交通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根据规定可重新申领。

  以酒驾违法为例: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需要提醒的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终身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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