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侧翻导致驾驶员死亡,谁来承担责任?

2017年07月05日 17:37:00 | 作者:刘玲 刘向远 宿院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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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初,赵某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赵某租用李某的挖掘机施工。2015年10月9日上午,李某的驾驶员杨某驾驶挖掘机到赵某的工地施工,随后赵某让杨某到工地对面带人,杨某驾驶挖掘机行至其之前作业挖的坑边时发生侧翻,杨某当场死亡。2015年10月14日,赵某与杨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赵某赔偿因杨某死亡的各项费用1000000元。赵某实际给付1000000元后,认为挖掘机是李某的,杨某是李某的雇员,李某也应分担损失,于是将李某诉至泗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赔偿款600000元。

  近日,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某项工作成果,双方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期间还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而本案李某事实上并没有将挖掘机交付给赵某,而是派出自己的驾驶员杨某驾驶挖掘机为赵某作业,在一定时间内依赵某安排为其完成相关任务,故赵某与李某之间名为租赁,实为承揽关系。

  杨某是李某的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损害赔偿主要责任应归于被告李某。

  挖掘机从工地对面带人,行至作业的坑边侧翻,驾驶员杨某是受定作人赵某指示所为,此指示超越了承揽范围,定作人赵某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情以及各方过错程度,根据法定赔偿项目及标准,泗阳法院判决:李某偿还赵某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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