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哈物流国际货运代理纠纷第一案在连云港市中院宣判

2017年05月26日 09:53:00 | 作者:王德俭 盛茂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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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5日下午,连云港市中院第4号法庭,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主审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雷诺斯联运公司与我国铁隆物流(江苏)公司及其连云港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当庭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欠付原告雷诺斯联运公司的货运代理费人民币718771.3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铁隆物流连云港分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据悉,本案也是连云港市法院受理的中哈物流国际货运代理纠纷第一案。

  原告雷诺斯公司诉称,2015年7月、8月,被告铁隆连云港分公司就多票出口货物的国际铁路运输事宜,委托其作为其货运代理人,其接受委托后,妥善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应收取费用106882美元,但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请求判令两被告以人民币支付所欠费用及相应利息损失。两被告辩称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铁隆连云港分公司进而对雷诺斯公司提出反诉。

  该案经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并经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两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原告诉讼请求中的104327美元,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对于铁隆连云港分公司的反诉请求,因证据不足,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而就在当天上午,连云港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护航“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建设的十二条意见》和一批相关典型案例。该《十二条意见》包括“秩序保障”、“发展保障”、“软硬环境保障”、“司法保障”等四个方面,涵盖了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强市和创新驱动战略实施、打造具有区域性影响的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以及打造高水平的司法等内容,充分展现了连云港法院在建设“一带一路”交汇点核心区先导区过程中的责任担当,提出的法治保障举措也十分具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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