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4月11日),扬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新政一出,立马引发了广泛关注。


通知要求,要加强商品住宅用地市场管理,明确了参与土地竞拍企业的开发资质、自有资金来源、竞拍数量等,并且规定同一竞拍人在同一批次土地拍卖中最多只能竞得一块住宅用地;在市区已取得土地的房地产企业如有尚未开发的商品住宅地块,不得参与市场竞拍;拿到土地手续后,超过2年不开发、配套设施未先建到位,将被清查。

同时,严格实施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商品住房价格,经市物价部门备案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住房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 “一价清”制度。对违反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行为,一律暂停项目网签,暂缓商品住房的预售许可手续办理。此外,预售商品住房不得用于抵押。

通知还对已购商品住房转让年限作了调整。在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一套住房及以上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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