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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盐城滨海县八滩镇隆兴村的村民向江苏新闻广播《政风热线》反映,去年当地农田中建设了一家大型养猪场。猪场建好后,排放的污水和污物气味难闻,即使在冬天农民们都不敢开窗通风,严重影响了他们生活质量。记者调查发现,这家养猪场还涉嫌违规用地,近20亩基本农田被硬化,被取土、污染,而类似隆兴村养猪场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规模化养殖场的情况在滨海并非个案。
八滩镇隆兴村位于滨海县东部,在村民们的带领下,记者沿着一条土路前行,很快就看到一片白色的养猪场大棚,在农田中间十分突兀,村民许先生表示,猪场内的农田被水泥硬化后建起了现在的大棚和工作用房。
他告诉记者:“现在就是臭,没有污水处理,把猪大粪、尿全部排到河沟里面去,全是黑水黑的不得了,一刮风我们老百姓就是臭得不得了。就是你政府你可以有污水处理达标,我们老百姓欢迎你办猪场,村里面没有任何审批谁许,1000块钱一亩租的老百姓的(农田),我们老百姓多次去上访,镇里面就是不了了之。”
越靠近养猪场空气中的恶臭越重,站在养殖场大门口,恶臭已如刺激性气体挥发一样,让人无法呼吸,养猪场工作人员穿着消毒服带着口罩,记者看到,养猪厂周边小河里的水已经发黑上面漂浮着绿色植物,不仅环境受到污染,猪场东侧的农田被推平后,直接在农田中取土建了一个面积近1个足球场的土圩,里面装着猪尿等液体污物,村民们说,这些污物只能靠蒸发。
一村民表示,曾向八滩镇政府反映此事,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2017年1月12号回复中称,该养猪场经县环保部门认定符合环保条件。事实是这样的吗?滨海县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殷勇表示,这家养猪场有10栋猪舍,存栏量近7000头。而滨海县新建的生猪养殖规模达到500头以上需要进行环评,2016年12月28号县环保局对该养猪场做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就是没有经过环评审批,他擅自进行建设并投入养殖,2016年11月1日对生猪养殖场进行了调查,一方面就是进行经济处罚,一方面是责令他停止生猪养殖。(记者:到目前,罚款到位了?)没有,暂时到目前还没有。”
除了污染环境,记者注意到,滨海县国土局2016年5月30号发出的一份告知函显示,占地20.04亩的隆兴村养猪场还占用了基本农田18亩,八滩镇共有59.2亩左右耕地(或基本农田)被占用建设规模化养殖畜禽行为,请镇政府切实履行保护耕地责任,纠正违规用地行为。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挖砂、取土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记者注意到,类似隆兴村养猪场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规模化养殖场的情况在滨海县不是孤例,2016年5月30号滨海县国土局下发了14份告知函,内容均为养殖业违规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其中记者发现有个别养殖场所甚至占用基本农田达到300亩。
据了解,进行规模化养殖场的建设在当地长期被当作一种富民举措,然而在建设过程中,大规模的占用基本农田也是不争的事实。依据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滨海县农委副主任薛德华表示,按照滨海县养殖业建设控制规划,基本农田上是不能建设规模化养殖场,“禁养区主要是一些饮用水源、交通干道、集镇的附近,是不允许发展养殖业的,还有就是基本农田是不允许建设养猪场的。(记者:现在养猪场的主要管理工作是由谁来完成的?)养猪场这个管理我们农委也参与,我们侧重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但记者将此事反映给当地国土部门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戴昌盛却表示,缺乏处罚依据,只能尽告知责任。“这个函的作用就是告知你不能做,另外一个就是政府层面来讲,对于这种设施农用地的发展,尽管是致富的一个很好的项目,但是也应该在咱们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之内再做,设施农用地这块在我们规程方面,没有说找到法律的依据来对它进行像违法用地一样进行立案查处。(记者:那他只能是就这么占着了吗?)就一个国土部门,一个职能部门,对这个事情解决不了。”戴主任表示。
那么当地到底有多少基本农田被违规占用?截至发稿,记者已经将情况反映给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表示国土部门可以责令其整改,同时进行耕地破坏鉴定,不过目前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鉴定标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两大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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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损失,可以按照《刑法》规定上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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