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三份虚假证据,本想蒙骗一把,未曾想到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江苏高院近日对被申请人张某作出(2017)司惩1号惩罚决定,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2013年11月25日,张某诉至如皋法院,请求判令江苏汤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业务费及经济补偿金。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查明,张某于2007年起为汤臣公司关联企业工作,次年受聘为汤臣公司销售副经理。双方于2011年3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后,因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发生纠纷,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并提交落款时间为2009年1月6日的《聘用协议》、落款时间为2010年5月6日的《协议》、落款时间为2010年12月25日的《确认书》,以主张2008332元工资及4913500元业务费。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该三份证据均为虚假证据。而经张某签字的财务账册及领条等证据证明汤臣公司已全额支付了张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业务费。但汤臣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法院据此依法判决支持了张某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了其主张工资及业务费的诉讼请求。由于张某提交虚假证据,且涉及金额巨大,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江苏高院遂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