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拆迁导致延期交房,房产商辩解“不可抗力”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陶某与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定期向陶某交付某小区10幢501室房屋。陶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至起诉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能向原告陶某交付上述房屋。原告陶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3152.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因拆迁工作拖延致使不能按期完工,属于不可抗力,故不承担违约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陶某交付所购房屋并支付违约金22662元。


法院审理:按正常程序被告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取得土地之后才能办理商品房建设许可、预售商品房等手续,本案中被告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土地使用权没有完全取得的情况,办理了相关手续进行商品房的预售,其不当行为产生的逾期交房的损失由原告方承担,显然不当。后经法院主持双方协商,调解结案。
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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