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仅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还款属于本金还是利息?苏州张家港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肖某据被告黄某出具的金额为6万元的借条至法院起诉,庭审中黄某提交了肖某出具的1万元收条,主要内容为:今收到黄某人民币壹万元整。肖某陈述该1万元系归还的利息,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1万元计算。但黄某予以否认,认为该款系自己归还的本金。
法院认为,肖某主张黄某归还的1万元系口头约定的利息,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黄某也予以否认,故法院不予支持,该款应当作为黄某还的本金予以扣除。但肖某主张的逾期利息,黄某应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的支付给肖某。
法官点评: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一方应按约归还借款本金,逾期归还的,应依法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条中并未约定支付利息,且借款方予以否认的,将会对出借方不利。为更好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在借贷关系成立前,双方应将各自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固定化,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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