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京热河南路专门从事经营某品牌茶销售的张先生反映,6年前他与南京下关旅游开发总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当时签订了合作3年的协议。到了2014年8月14日,所签订的合作期限到期后,张先生向对方追讨2.4万欠款,被告知当时签订合同的领导,被调离其他岗位了。新的领导出差了,等回来后再说!




张先生对笔者说:“当时,为了追回欠款,他先后跑了下关旅游公司10多趟。”到了2015年8月25日,张先生与这家南京下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在最后明确一点是,保管期限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期满后上述物品乙方可自行处理。
如今,已经过去1年多了。在这1年多的时间中,张先生先后多次来到南京下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还没有讨回2.4万欠款。
据张先生称,2.4万元货款已被拖欠6年,双方于2015年8月25日,在该公司办公室再次立补充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贰万肆仟元货款、并按该公司的要求已开具增值税票、于今一年多过去了、该公司收了发票依然没有履行支付、这家名为南京下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属为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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