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3.15)上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多啦A梦'侵权案件,原、被告双方唇枪舌战,围绕著作使用权问题展开辩论。

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拥有中国大陆境内'多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权益,2016年1月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大量使用'多啦A梦'形象用于商业活动,并在微信公众号对这项活动进行宣传。

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仅是以其在上海、青岛等地举办'多啦A梦'展的收益进行测算,自身用于向第三方公司租赁这41个模型的价格仅为1.5万元,应该算作原告实际损失,对此原告不予认可。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詹玉萍表示:“跟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时候你一定要审查他的著作权授权证明,如果他不能提供这些授权书,那你肯定是不能使用,即使是你们在合同当中约定这个免责条款,由第三方去承担这样一个侵权责任,那也是不能对抗权利人的,因为权利人的著作权是排他的。”

原告还提出,作为商业集聚区的广场,潜在的宣传效益明显,所以提出了赔偿50万元要求,另外还有3万元律师费,以及2万元的差旅、诉讼费用等。被告则认为当时那块场地放置模型仅仅是为了美观环境。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法院提出庭下和解,双方同意,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詹玉萍解释:“我们对于这类案件的话一般来说对权利人,对他们展现一个支持的态度,如果侵权成立的话,我们是尽量地在他们合理的诉求范围之内尽量地来支持他们,因为以前一般会不管是赔偿数额方面都会低一些,现在我们呈一个上升趋势,以保护权利人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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