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痴情女”朱某明知陆某有妻子,却与之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其间还陆续借钱给对方。事后,为讨要借款,她不但要求陆某还钱,竟还将陆某的妻子李某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近日,苏州吴中法院依法审结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陆某理应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但其妻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事情还要追溯到4年前,2013年1月,当时单身的朱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陆某,并对他一见钟情。从2013年3月开始,陆某便以各种理由向朱某借钱,并承诺1.5%的月息。为了进一步发展感情,加上贪图利息,朱某陆续将钱借给了陆某。朱某称,她就是相信陆某,所以才借钱给他,当时她觉得对方在外面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根本没意识到他还不了钱。不仅如此,朱某还多次帮助陆某向自己的同事借钱。3名同事被月息1.5%的可观利息打动,共出借了14万元给陆某。
由于陆某归还了部分款项后就再未归还,朱某向吴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还款。朱某同时还认为,陆某与妻子李某仅是分居,只要两人没离婚,借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遂要求陆某之妻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吴中法院根据朱某所提供的借条和证人证言等,查明了陆某向朱某借款20余万元未还的事实,遂判决陆某归还朱某上述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法院同时认为,朱某因陆某与李某关系不好且不与李某共同居住,想和陆某进一步发展关系。在此种情况下,陆某以生意之需向朱某借款,朱某对借款的认知应为陆某的个人债务,不宜认定为陆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朱某要求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不应按共同债务处理。民间借贷多是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在熟人关系社会中,基于亲戚、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发生借款时,很多出借人会因为高额的利息而出借款项,法官提醒大家要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全面考察,警惕借款要不回来的风险。
另外,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而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的,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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