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铁法院宣判全市首例“恢复性司法”刑事案件

2017年03月11日 00:43:00 | 作者:李荣信 肖丽 王显波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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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环资庭在审理娄某武等被告人滥伐林木一案过程中,现场监督被告人对树木复植补种,并以此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对该案公开宣判。

2016年9月4日至6日,被告人娄某武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伙同娄某猛、娄某贵、魏某将其位于邳州市八集镇高桥村南房亭河左堤上的26棵杨树砍伐。同年9月6日至7日,四被告人合伙购买被告人高某位于南房亭河左堤上的28棵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28棵杨树砍伐。经林业部门测量,被砍伐树木为省级重点公益林,立木蓄积累计30.8214立方米。

庭审过程中,涉案被告人均能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危害,希望通过复植补种林木弥补对环境资源的破坏。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从环境修复的司法理念出发,合议庭决定同意被告人对破坏林木进行复植补种的意愿,并考虑将被告人复植补种树木的环境修复行为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经与当地林业部门沟通协调,涉案被告人于3月10日在邳州市八义集镇高桥村南房亭河堤补种中华红杨幼树120株,并承诺将负责所种植幼树的后期管护。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环资庭审判人员及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对被告人复植补种活动进行了全程监督。树木复植补种结束后,该案合议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树木补种的实际效果,对该案当场予以公开宣判,判处娄某武等四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高某罚金1000元。公开宣判后,五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本案系徐州市首例以被告人对林木复植补种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也是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对环境审判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积极践行和尝试。案件处理既实现了环境司法应有的惩罚功能,又使受损害的环境及时得到修复,同时极大地促进了人们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认知,增强了人们环境守法和环境保护意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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