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职工未履行通知工会义务 用人单位被判支付赔偿金

2017年02月22日 22:48:00 | 作者:金永南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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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单位在辞退职工时,未履行事前通知工会义务,劳动者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56492.6元。

  季某于2006年起至南通某重工公司工作,任生产管理部废料堆场管理员,主要负责油漆桶、木材、工业垃圾、电缆线的分理,并协助废铁堆场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依法为季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6年3月的一天下午,到公司收废铁的刘某将放置在废料堆场边上的一台变压器当作废铁一起装车拉走。公司发现变压器丢失后,分别找季某等人进行调查了解,认定季某参与将公司变压器偷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对季某作出开除处分的决定。

  2016年4月20日,公司向季某送达了开除通知书,并要求季某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至公司人事科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或依法申诉。2016年4月21日,公司将该处分决定告知了企业工会。季某不服处分决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季某赔偿金56492.6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公司不应支付季某赔偿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认定被告季某参与了偷卖变压器。原告公司在作出开除处分决定后交工会盖章签字确认,不符合法定程序,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赔偿金。遂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季某赔偿金56492.6元。

  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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