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培训班中途退课 学费应该退吗?

2017年02月17日 16:23:00 | 作者:章苑轩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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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19日原告陆某和被告张家港市某语言进修中心签订《学生入学注册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提供常规班4个级别课程,每个级别最长不超过6个月,学习期限为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学费为3万余元。

  还约定,除以下情况外,被告无法受理学员提出的退学申请: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5-30个工作日内学员提交退学申请单并经被告认可的,被告在扣除退学手续费等后,将余款退还给学员。后原告交纳学费并开始上课,后因生子中断了一段时间。至2015年12月,原告第二级别课程尚未达到总课时的一半,之后原告未再上课。2016年1月初,原告因没有时间等原因向被告提出退学,并要求退还尚未上课的第三、四级别学费,同时要求返还第二级别未上课课时费4100元。被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学员提出的退学申请超过了约定的期限,故不应当退还学费。

  近日,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该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原告明确表示因生育等原因拒绝履行的情况下,事实上已不能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予以认可。合同解除后,原告尚未上课的学费,应予退还,但因本案合同解除系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原告系过错方,应当赔偿被告因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据此,酌定被告退还原告第三、四级别学费16400元,其余学费作为被告的损失,不予退还。

  法官点评: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发布的苏教规【2010】1号《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期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学员因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且要求解除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规定适当退还学员相应的学费,不得拒绝退还;学员因自身过错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造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损失的,应适当赔偿其损失。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教育机构和学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教育机构与学员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预防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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