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春节期间,家住陈集镇的仓业连驾驶苏NG1782号小型客车沿洋青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发生车祸,将停靠路边的二轮摩托车及附近行人撞损撞伤,后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仓业连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仓业连与事故受害方未能在事故处理期间自行达成解决方案,受害方遂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2007年8月,宿城法院洋河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仓业连承担1.6万余元赔偿费用。尽管如此,仓业连仍然未能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以来,仓业连仍然百般逃避,与执行干警玩起了躲猫猫。常年外出不归,行踪不定,个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使执行工作陷入了极大被动。因申请人年事已高,家境贫寒,1.6万元赔偿款对他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随着公安法院联动执行深入,2017年2月4日,仓业连在洋河新区辖区某治安卡口被公安干警发现了,并第一时间通知宿城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这起近10年的道交事故人损赔偿案件终于有了进展。
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安排洋河组李木子执行长带队前往办理交接手续。仓业连被顺利带回,并被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2月6日上午,迫于强大执行压力,仓业连将本案本金连同迟延利息全部交清,案件终于执结完毕,申请人的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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