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款心切 委托他人收款需谨慎

2017年01月17日 23:20:00 | 作者:李霆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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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年关,众多公司企业都急需回笼资金,加紧催收在外的欠款,催讨货款引起的诉讼明显增加。近日,昆山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结果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一笔交付金额进行了激烈地争执。

  原告天津某公司起诉被告苏州某公司主张货款500万余元,因为双方曾经有书面对账,被告苏州某公司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是表示其已经付款100万元,仅认可结欠货款400万余元。经过开庭审理,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2015年底何某持有原告天津某公司的书面委托收款书催款,被告苏州某公司向何某交付了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出具了何某的签收凭证。原告天津某公司表示其确实曾经委托他人催款,但是只收到他人转交的15万元货款,剩余85万元并没有收到,其欲联系何某核实另外85万元的情况,何某已经无法联络。双方就该85万元款项争执不下,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同意就85万元货款待联系上何某之后另案处理,就其他剩余货款金额和付款时间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提示:年关将至,少数公司企业追款心切,往往采取委托讨债公司催款收款。而讨债公司催款手段经常是堵厂房、阻碍生产、上门滋事等不法方式,不仅容易引发冲突,影响社会稳定,且讨债公司在收到货款后,经常出现私下侵吞款项情况。因此,公司企业催款时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若需要委托他人催款收款,一定要明确委托权限,尽量采取由欠款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付款,避免由受托人直接收取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欠款人在向受托人付款前,也应当及时联系债权人,核实受托人身份和权限,告知付款金额等事项,防止中间人从中侵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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