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花法院近日对两起虚假陈述当事人罚款

2017年01月16日 22:34:00 | 作者: 徐闽 王钰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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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我们在TVB各类律政剧中经常听到这样的对白。在庭审中,你可以不说话,但你不能乱说话、更不能说假话。

  然而近年来,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层出不穷。虚假陈述的行为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也损害了法律权威。

  近日,南京雨花法院就针对两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了罚款处罚。

  案件一

  执业律师知法犯法,转移财产被罚3万

  案情回放:原告郭某某是一名执业律师,起诉张某某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二人对一套学区房的归属问题产生了纠纷。郭某某陈述2013年二人婚后为孩子上学购置一套学区房,总价168万,其中98万系郭某某的婚前财产(一套婚前购得的房产)变卖所得,另70万元系其母亲的出资,并当庭提交了由郭母账户向郭某某账户转账70万元的转账凭证一份。另外,郭某某还提交了一份由其父母书写的出资声明一份。但是张某某当庭对该70万元转账及出资声明提出异议,认为声明是伪造的,转账也有可能是虚构的,当时郭某某的父母均系退休职工,且郭母一直在老家,不可能一笔头支出这样一大笔费用。在法院对郭某某的一次谈话中,郭某某一再强调这70万元系郭某出资,并在法院签署了如实陈述的保证书。但其拒不提交银行转账明细。在此情况下,法院依被告张某某的申请调取了郭母账户的相关情况。法院最终查明,郭某某于2014年2月一天向其母亲郭母的帐户分十五笔,每笔5万元上下,向郭母的帐户打入70万元。随后在同一天由郭母的帐户将这70万元转入郭某某的帐户中。这些交易均系一天内完成。经法院出示证据,郭某某最终承认了进行虚假陈述的事实。

  针对郭某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并向法院作出虚假陈述这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依法作出对郭某某罚款三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下发后,郭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于期限内自动缴纳了罚款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案件二:伪造已故母亲签名,只为逃避购房款。

  案情回放,原告李某人与被告李某民、李某忠、李某华四人系兄妹关系,因已故母亲的遗产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李某人要求李某民支付所欠李母的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2月25日李母以30万元价格购得一房屋。2008年8月23日,李母以30万元价格将该房屋卖予李某民。现李某人主张售房款30万元尚未交付。庭审中,李某民为证明在母亲生前支付了购房款,陈述并提交了李母于2008年8月30日书写的收条一张。但李某人当庭对收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要求申请鉴定。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收条》收款人处李母的签名与提供的字迹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且收条形成时间并不真实。

  处罚结果

  结合李某民当庭陈述,法院认定李某民伪造案件重要证据,严重妨碍诉讼秩序,决定对其罚款15000元。面对白纸黑字的鉴定报告,李某民不再辩解,自觉缴纳了罚款。同时经法庭教育,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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