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集团原董事长白培中与太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戴来伟等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21日 17:44:00 | 作者:沈检轩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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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江苏省检察院发布的消息,2016年12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焦煤集团原董事长白培中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白培中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白培中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白培中)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1年,被告人白培中利用担任霍州煤电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等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供应、职务晋升、工作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杨振兴、胡建伟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3513.508503万元。2011年11月13日,被告人白培中家被抢劫,为避免因家庭财产与收入不符而暴露经济问题,白培中请托时任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戴来伟提供帮助,谋求降低被劫财物数额,通过胡建伟等人给予戴来伟人民币20万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培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鉴于白培中到案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受贿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白培中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对其行贿罪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戴来伟)

  2016年12月21日,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戴来伟滥用职权、受贿,刑侦支队原副支队长张维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刑侦支队二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永平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行贿,刑侦支队二大队命案中队原副中队长续文靖滥用职权、受贿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戴来伟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被告人张维屹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李永平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被告人续文靖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3日,山西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白培中家被抢劫,犯罪嫌疑人劫走大量现金和物品。被告人戴来伟、张维屹、李永平、续文靖在查办白培中家被抢劫一案过程中违反规定实施了减少被劫财物数量等滥用职权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间,被告人张维屹、李永平共同或单独贪污部分涉案财物,其中,张维屹贪污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324万元,李永平贪污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3.0878万元。

  此外,被告人戴来伟、张维屹、李永平、续文靖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中,戴来伟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1.3716万元;张维屹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746.5万元;李永平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738万元;续文靖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李永平还向戴来伟行贿人民币10万元。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来伟、张维屹、李永平、续文靖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张维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永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行贿罪。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来伟、张维屹、李永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续文靖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来伟、李永平、续文靖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戴来伟、李永平减轻处罚,对续文靖免予处罚。被告人张维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来伟、张维屹、李永平、续文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6年12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焦煤集团原副总经理廖拴柱贪污、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廖拴柱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廖拴柱贪污、受贿所得财物、不能说明来源的非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廖拴柱利用担任西山汾河公司经理、西山煤电集团副总经理、山西焦煤集团副总经理等的职务便利,采用冒用或编造他人名义购买房产,擅自出售房屋收款不入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单位房屋及销售差价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336.79212万元。2004年至2014年,廖拴柱利用担任古交生活服务公司经理、山西焦煤集团副总经理等的职务便利,为山西中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和罗卫兵、袁江等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结算、干部职务职级晋升、工作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2.1531万元。2010年至2013年,廖拴柱为谋求担任山西焦煤集团副总经理,向时任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白培中行贿金条、现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46万元。廖拴柱对共计折合人民币2608.81269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拴柱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廖拴柱到案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对其贪污罪、受贿罪从轻处罚;廖拴柱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对其行贿罪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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