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男子恶意使用信用卡透支近20万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予归还。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周某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恶意透支更是性质恶劣......
案件回顾:
今年37岁的周某是南通市崇川区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4月,周某向南通市某商业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万元人民币的信用卡。自2015年8月27日周某最后一次还款1.72万元人民币以来,截至2016年3月,周某名下的该信用卡因透支已累计欠款人民币232234.43元,其中本金199489.66元、利息17968.02元、滞纳金14776.75元。2015年10月19日、2015年12月4日,该银行工作人员以微信的方式向周某催收透支款项,但周某一直逃避还款。
2016年3月14日,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截至2016年3月31日,周某归还了透支本息人民币226000元,银行出具了谅解书。
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持有的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199489.66元,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予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退赔了所有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以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审宣判后,周某对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量刑偏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适用缓刑。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某恶意透支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一审判决综合上诉人周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自首、退赔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单位谅解等量刑情节,对其给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充分体现了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现要求改判并适用缓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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