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遇车祸身亡 肇事者赔偿的钱款该给谁?

2016年12月20日 09:13:00 | 作者:李钰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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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名氏遇车祸身亡,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低保户遇拆迁,因曾有房产交易记录无法申购经适房,他的住房问题如何解决?这些案例都涉及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矛盾尖锐,一触即发。法官如何运用司法智慧,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车祸死者“无名”,法官妙招“有解”

  2016年2月1日晚,被告人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溧水区S340线自东向西行使时,撞到行人男性无名氏,致其死亡。因无名氏身份无法确认,公安交警部门联系不到其近亲属,致使无名氏受害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因该案被告人自愿赔偿无名氏受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57000元,并写下承诺书,若该受害人家属出现,且该款项不足以赔偿损失,同意继续赔偿。为此,12月6日,溧水区法院法官及时联系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说明事由,将该赔偿款暂时交由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管,从而最大限度保障无名氏家属的合法权益,又为被告人改过自新创造了机会。

  “征收补偿”遇“申购不能”,法院巧调解

  原告丁某系低保人员,患有三级精神残疾。2015年6月,原告与某区征收办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原告申购一套4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费用由被告支付;被告另向原告支付货币补偿款10万元。

  申购过程中,市房改办审查发现,原告在2012年6月曾有房产交易记录,不符合“5年内没有房产交易记录”的申购条件。原告为此多次信访,认为申购经济适用房系被告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履行补偿协议,为其申购经济适用房。被告则辩称,未能申购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系患有精神残疾的低保人员,经济条件差,目前也确实无住房,而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其申购与审批的权限并不在被告,判决被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也无法解决原告的住房问题。

  为此,合议庭一方面向原告释明经济适用房申购的相关规定,使原告认识到自身也有过错,消解对被告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与被告方就房源保障等问题进行多次沟通,并走访市房改办就申购政策进行咨询。

  经多方协调,原被告最终达成了协议,被告承诺明年6月原告符合申购条件后,立即向房改办递交申购材料,并就房源地点、费用支付、过渡房退还等问题全部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当即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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