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被确认无效 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理赔责任

2016年12月19日 16:45:00 | 作者:章愿轩 | 来源:荔枝网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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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冯某某保险理赔款931732.5元。

  冯某某就其所有的混凝土泵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内车辆在作业时侧翻,挤压到案外人王某,导致其当场死亡。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冯某某一次性赔偿了死者家属107万元。冯某某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就其中的931732.5元赔偿款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中约定“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的情形不属于保险事故,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没有冯某某的签字,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而且,上述免责条款等于免除了某保险公司在特殊车辆所投保三责险范围内的保险理赔责任,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投保权利,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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