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苏州常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私倒电瓶液污染环境案件,这也是常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受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被告人张某,江苏徐州人,在常熟从事废品旧货收购生意。今年8月5日,张某在尚湖镇颜巷村某服饰厂西北侧,将收购来的电瓶中的电解液倾倒入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时,张某已将3个电瓶内5公斤多的电解液倒入土坑。随后,执法人员在张某拉废旧电瓶的卡车上,又清点出101个电瓶,其中大部分是铅酸电瓶,有30多个已被倒空。根据常熟市环境检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倾倒的电解液中含有总铅、总铬、总镍等重金属,且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诚恳且是首犯,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当天,常熟市人民法院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四年来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由法官向大家介绍了五起典型案例。据了解,常熟法院是江苏省高院确定的苏州法院系统具有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审判权的三家法院之一,于2013年2月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2013年12月,经苏州中院确定集中管辖常熟市、张家港市范围内的环境资源类案件。2015年3月正式成立苏州首家环境资源审判庭。2013年以来,该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131件,其中刑事案件43件。通过这些资源环境案件的集中化、专业化审判,有力震慑了污染环境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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