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南京市民小张来到石城公证处,咨询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根据遗嘱内容,立遗嘱人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儿子和媳妇继承。
一般当事人在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时,公证人员会特别问一句,是作为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立遗嘱人是将房产留给子女夫妻,那么遗嘱一般写成留给子女某某所有,这就默认是留给子女夫妻的,不另赘述。如果立遗嘱人明确要求将房产留给子女个人,会在遗嘱中特别说明,留给子女个人所有,不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问题来了,小张提供的遗嘱中,写的是留给儿子小江和儿媳小张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字面意思,留给儿媳的这部分应该是遗赠行为。如果是遗赠行为,就会涉及两个月的有效期限。所以重点在于确定立遗嘱人的本来意思表示,是仅仅为了表示房产是儿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就要把房产遗赠给儿媳。这需要公证员调取老人家的遗嘱卷宗,查看谈话笔录和遗嘱录像资料来确定。这也提醒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对待这方面要慎重,尽量描述明确,不要给日后的遗嘱继承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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