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5月25日,一名15岁男孩在南通市第三中学学田校区附近,被该校学生汤某捅伤不治身亡。 11月4号上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因琐事与邻班同学邱某发生口角、继而推搡。邱某不满找到邻班同学王某,后王某电话邀约被害人刘某放学后教训汤某。案发当天,刘某等人围堵汤某至学田苑121号楼下。刘某要求汤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并拔下刀鞘,随后向其腹部踹了一脚,汤某遂持刀捅入刘某腹部,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汤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其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万元获得谅解。庭审中,被告人汤某的辩护人提出汤某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但是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被告汤某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家庭缺乏监管、做事冲动不考虑后果有直接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故意伤害罪,考虑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汤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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