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房子时说好是具有私密性的一梯一户,收房时却变成了两梯两户,承诺的2平米赠送面积竟是镂空的空调机位填平得来的面积,肖女士收房后大失所望,将开发商告上了苏州吴中法院,却因缺乏证据而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2年11月,肖女士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78万多元的价格买下了某楼盘一套87.42平米的房子,交房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前。2014年9月20日,某公司向肖女士发出入住通知书,要求肖女士自2014年10月6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至售楼处办理收房。10月12日,肖女士验房后,发现房屋多处与销售宣传不符——销售时售楼人员承诺一梯一户,电梯厅可以封闭自用,但实际格局为两梯两户,由于存在消防设施等无法自用,电梯厅占6平米多;当初承诺赠送的2平米实际是将空调机位填平的面积;餐厅、北次卧紧邻电梯的墙面安装了隔音板,占用了约0.8平米的室内面积。
肖女士与某公司多次沟通未果,房屋也一直闲置无法开始装修。肖女士将某公司告上了吴中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使用面积减少的损失80442.12元(包括电梯厅无法隔断私用的面积、承诺赠送的面积及隔音板占用的面积);将卫生间外的空调机位按照批准图纸恢复原状;赔偿其在房屋恢复原状前自2014年10月1日至判决之日止的租金;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5189元。
但某公司仅认可肖女士主张的延期交房违约金5189元,对于其他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某公司认为,关于“一梯一户”的设计,公司在宣传资料中解释是指“智能化电梯直达自家楼层”,并不是肖女士理解的每一户人家都有一台电梯。隔音板是为了降低噪音而设计,但并未减少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空调架部分经过其公司装修进行了封闭,增加了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也是符合宣传资料的。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最终,吴中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肖女士赔偿款8500元、延期交房违约金5189元及以518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肖女士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每月2800元标准计算的租金损失;某公司将涉案空调机位按照设计审批图纸恢复原状;驳回肖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购买商品房是消费者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商品房经营者应尽量如实对楼盘空间布局等进行标识,以便与购房者充分了解商品房的相关情况,使购房者作出符合其真实意愿的决策。此外,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尽量将开发商作出的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违约责任等双方所达成的所有协议内容均“落到实处”,以免日后带来不必要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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