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解雇员工 被判赔偿员工12.21万元

2016年10月21日 13:52:00 | 作者:虞一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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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乐福超市违法单方面解除一名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被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败诉后,家乐福超市不服,将该员工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自己解除涉案员工合法,无须赔偿员工12万余元。

  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原告南京家乐福超市一次性支付被告员工赔偿金12.21万元。

  基本的案情是,1980年出生的黎明是安徽蚌埠人,2005年黎明进入南京家乐福超市工作,一直表现积极,业绩出色。2014年,黎明受到了超市领导层的肯定,被晋升为超市管理人员。2015年,黎明与家乐福超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黎明签收超市《员工手册》第六版,并承诺遵守家乐福超市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同意依照《员工手册》第六版享有规定的所有权利,以及履行该手册所规定的所有义务。

  2016年5月19日,家乐福超市对下属各部门销售的食品质量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黎明所管理的24肉课部门存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超市上层管理部门认为,黎明作为24部门主管,疏于监管责任,允许员工返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第六版第十四章的多项条款规定,决定严肃处理黎明,将其辞退。今年6月12日,超市方经征求工会意见,依据规章制度对黎明作出辞退处理。

  在超市干了十多年,而且还干上了管理人员,结果却遭遇超市无情辞退,黎明对照自己的过错程度,越想越不服,他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即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支付拖欠他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委于今年7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家乐福超市属违法解除与黎明的劳动合同,应支付黎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1万元。家乐福超市对该裁决不服,并随后将黎明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自己解除与黎明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须赔偿黎明12.21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黎明辩称: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2.21万元。法院另查明,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前黎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309元。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而制度一经合法程序制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严格按照执行,行使各自的权利及义务。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确认被告黎明存在监管过失,但尚达不到超市规章确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度,家乐福超市违反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与李黎明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其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判决原告南京家乐福超市一次性支付被告员工赔偿金12.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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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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