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学生张某因发生车祸后耽误了一年学业,便将肇事者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包括2万余元误学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日前,本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包括23476元误学损失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70.36元。
今年17岁的张某系海安县平桥村村民,在海陵中学初三就读。2014年10月25日18时,张某骑自行车途经一交叉路口时,被赵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受伤,事故致使张某肝脏损伤、右侧气胸、牙齿脱落等花费医疗费26946元。事发后,张某未能返校学习,休学一年。经交巡警大队认定,赵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涉案轿车在南通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治疗结束后,因多次协商未果,张某一纸诉状将车主赵某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包括误学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受伤后休学系其自行扩大了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误学费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误学损失,张某系在校学生,因案涉交通事故致学业受到影响,出院医嘱已载明注意休息,避免受凉和劳累,避免剧烈活动等。张某治疗及休学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增加了中学期间一年的生活消费支出,该项损失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已实际发生,并非张某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
对于赔偿标准,在城镇就读的学生应当比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相关费用,由于2014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3476元,故应支持张某一年的误学损失23476元。
海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14193.36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某42877元,合计57070.36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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