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保全 让口头合约不再“口说无凭”

2016年08月30日 15:08:00 | 作者:宁公政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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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赵某是多年朋友,两人感情很好,赵某儿子做生意遇到资金链断掉的困境,赵某苦于资金问题,准备向民间借贷公司借款100万。赵某找到了秦某,希望秦某以自己的房屋做抵押向民间借贷公司为赵某借款一百万,并承诺给秦某高额的利润,并等资金链一连上就提前还钱给秦某。秦某认为多年的好友赵某不会骗自己,又被利益所诱惑,便答应了赵某的请求。

然而,最终结果,赵某不但没有还钱给秦某,还经常拒绝与秦某见面,见面了也是拒绝承认这笔借款和实际使用借款公司之间的关系,个人也没有钱还钱。赵某不诚信的行为让秦某很是气愤,但是当时他们之间并没有相关借款协议,也没有说明该笔借款用于赵某儿子的公司经营。为了证明该笔借款实际使用人是赵某儿子公司,秦某在与赵某通话时偷偷录了音。可是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录音是否经过剪辑,通话人是否为当初洽谈的对象……因为这段录音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法院在受理此案后最终没有采纳这个“证据”。

如何让电话录音具备法律效力?秦某通过律师找到了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了解相关情况后,受理了秦某的录音证据保全公证。并在录音前帮助秦某拟定相关谈话要点。

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话拨打对方号码,拨通后秦某根据事先拟定的谈话要点进行交谈,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全程监督,并对整个谈话过程进行录音。最后,公证员将通话录音刻录成光盘,附在公证书内,将最真实、最原始的数据呈现给法官。

公证员表示:电话录音的证据效力往往是有限的,在没有公证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录音都不会被法庭采信。通过公证的谈话录音,其取得如果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谈话录音的取得是否经过对方的同意,并不是判断该证据是否合法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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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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