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如果有人没有及时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从而错过了应对的“最佳时间”,被盗刷的资金还能不能追回来呢?近日,江苏省昆山法院民二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借记卡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2年7月,顾某在昆山某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持卡人选择验证方式为“凭密码”。该卡先存款后用款,存款按活期利率计算。此后,顾某记得卡里存有一万七千余元,但并不经常使用此卡,直到2014年6月的一天,顾某使用此卡消费时发现余额不足,经查询后发现,该卡已于半个多月前在异地被刷取4次,金额共计17070元。由于顾某未开通余额变更通知的功能,直到其使用此卡的时候才发现了这一情况。顾某认为这4笔交易记录并非本人消费,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然而银行认为顾某没有依据证明借记卡系他人凭伪卡盗刷,从消费时间到顾某报案时间看,不排除其本人持真卡消费的情形。另外,卡片及密码均由顾某保存,即使存在伪卡消费,也系顾某原因导致信息泄露,银行不应当承担责任。
庭审中,顾某提交了包括借记卡原件、单位证明等证据,证明其本人在借记卡刷卡消费期间未离开过本市,同时借记卡亦并未遗失。银行提交了相应消费的交易明细等证据,但表示,交易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流动的,并不能显示具体交易资金的流向与用途。
法院认为,顾某与银行间系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扣减顾某的存款,应有充分依据。虽然扣款已发生一段时间,但顾某对该4笔异地消费有异议,且能提交借记卡原件证明卡未遗失,银行应就异议消费的真实性举证。就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该4笔交易的真实性,银行扣款缺乏依据。故法院判令银行支付顾某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这就要求银行在扣款的时候做到识别持卡人并保留相应具体交易凭证。本案中,顾某认为该4笔交易非其本人操作,并进行了初步的举证,银行应就其扣款的合法性进行举证。银行所述,因交易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流动的,故不能显示具体交易资金的流向与用途,并不能作为其免除举证责任的依据。银行自身指定的业务规则及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过程中,银行无法对具体交易进行举证时产生的交易风险,应当由银行先行承担。同时,银行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顾某对其持有的借记卡和密码没有妥善保管或合理使用。综上,法院最终做出如下判决。现实生活中,市民万一遇到借记卡被盗刷的情况,无论何时发现,均应当及时报警,并积极收集交易非本人操作的初步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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