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状告公司欠薪 被判败诉

2016年08月26日 18:58:00 | 作者:正文 长成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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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驻到苏州,随之而来的,外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劳务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原在苏州某科技公司担任总经理的美国人吉诺,被公司解聘后以公司欠薪为由起诉要求苏州某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但是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请,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吉诺先生原在美国A公司工作,后于2010年被美国A公司外派至美国A公司在苏州投资的苏州B公司工作,并担任总经理。吉诺任职期间一直听从母公司的安排对苏州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和人员管理,吉诺先生自己享受美国A公司薪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在2014年,年逾60的吉诺先生突然收到苏州子公司转交的,由美国母公司发来的解聘书,以其年龄较大无法继续胜任此项工作为由对其解聘,并要求其5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吉诺接到解聘书时一时难以接受,如此高的年龄被解聘今后工作将更加困难。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之后,基诺先生随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其不仅与美国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于苏州B公司也存在劳动关系,但苏州B公司从未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工资,要求苏州B公司支付2010年至2014年的工资共计98万元,仲裁未在期限内审结,基诺先生遂为此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苏州子公司辩称吉诺先生是与美国母公司,依照美国法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子公司仅依照法律为其办理了就业证,而且原告的工资、报销款、社会保险费用等均已由母公司承担的,吉诺公司与苏州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吉诺与苏州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原告吉诺是接受被告苏州B公司的母公司——美国A公司的委派至苏州工作,吉诺享受美国A公司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而且吉诺接受的是美国A公司的委派和指令,对B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但是其本身并不接受子公司的管理和指挥,所以吉诺与苏州B公司并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其次,吉诺是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与苏州B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约定,而且苏州B公司也不支付吉诺工资及福利待遇,这表明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未实际履行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综上吉诺与苏州B公司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件,所以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吉诺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外籍员工劳动纠纷问题近年来逐渐凸显,针对类似本案的情形,主要做三点提醒:

一、用人单位聘用外籍员工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关系归属及承担工资福利待遇的主体及方式;

二、聘用外籍员工应当办理就业证,但就业证不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充分依据,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保存好劳动合同等书面凭证;

三、外籍员工办理就业证后可以在我国就业,相关权益受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外籍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外籍员工也应当了解并遵守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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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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