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举报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经调查,2015年11月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总部设在山东潍坊。
中消协成立专门工作组,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同时,组织河北、内蒙、吉林、黑龙江等省(区)消协进行区域调查,获取了初步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中消协还根据《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履行了向工信部、公安部交管局等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建议职责。查询和调查过程中,中消协得到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信部等单位的有力配合。
调查中发现“福田雷沃国际重工有限公司”(“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FT200ZH-10E、FT200ZH-11E、FT250ZH-2E等车型车辆存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
经深入调查取证,中消协向法院提交了涉案企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20余份:包括已获取、查扣和测量的部分实车,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工信部有关复函及对涉案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涉案车辆的执法记录;有关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车辆退办证明》;有关省(区)涉案型号车辆落户情况等,证明涉案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被公告撤销的车型车辆数量大、范围广,对社会危害大。
中消协指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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