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销售数万斤“毒狗肉” 睢宁又有俩作坊主获刑

2016年07月26日 09:43:00 | 作者:李井文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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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睢宁人张某在当地开了9年老字号狗肉店,因为色泽诱人、狗肉入味,销量一直不错。购买者多以为是祖传秘方使然,直到该店被盐务和公安两部门突查才知道,原是添加了化工染料“直接大红”和工业盐。7月17日,徐州晨报对此事报道后引发市民关注,张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睢宁法院判刑八个月,罚金一万元。

  昨日(7月25日),睢宁法院集中向媒体通报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均是在狗肉中加入“直接大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两摊主用大红罂粟煮狗肉

  两起案件的涉案人员分别为睢宁县姚集镇的李某和睢宁县王集镇的陈某。两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于去年8月底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去年12月中旬被执行取保候审。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被告人李某在其家中加工狗肉并对外销售过程中,为了给狗肉上色以增加观感,使用化工染料“直接大红”加工。2015年以来,为了改善狗肉的口感,李某又使用罂粟壳加工。当年8月31日,睢宁县公安局姚集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中检查时,当场查获标有“此非食用色素切勿入口”字样的“直接大红”一袋,含有罂粟壳的作料三包,经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直接大红”中的刚果红含量为9%。

  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在其家中使用化工染料“直接大红”和罂粟壳加工狗肉并销售。当月30日,睢宁县公安局王集派出所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用于标有“禁止食用”的“直接大红”一盒,罂粟壳15个。经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直接大红”中刚果红含量为9.42%。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睢宁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李某和被告人陈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当过小学老师,还在建筑工地打过工,李某使用“直接大红”加工狗肉至少三年,按照平均每天销售30斤计算,这类“毒狗肉”已销售超过3万斤。

  而据另一名被告人陈某交代,他不仅在狗肉中添加“直接大红”,罂粟壳,还添加硝精(其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的亚硝酸盐成分),其同样明知相关物品不得添加入食,最终也被利益冲昏头脑。被警方查获时,陈某用“直接大红”等原料制作狗肉约有半个月,相关“毒狗肉”售出约200斤。

  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四千元;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五千元。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还将被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悉,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还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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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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