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应对进出境粮食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12月发布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新《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负责制定进境粮食的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向我国境内出口粮食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要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出境粮食应当符合我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输入国家对向其输出粮食的境外生产企业有注册登记要求的,出口生产企业要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南通作为传统进口粮食口岸,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建设全国领先,依托5家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金字招牌,南通口岸进境粮食总量跃升江苏各口岸之首。对此,南通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适时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全面了解新规定的内容,及时做好进出口粮食的准备工作;粮食进境前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签订贸易合同前,须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出口企业要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好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出口粮食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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