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细说诉讼时效:凶手20多年后落网,还能起诉么?

2016年06月08日 10:20:00 | 作者:金晶 沈检轩 | 点击:正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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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刑侦剧时会出现这种情况:超过追诉时效,即使找到了当时的犯人,也拿他无可奈何,只能任其逍遥法外……那现实中的案件是不是超过时效就无法再对犯人进行追诉了呢?

23年前的抢劫杀人案件,凶手终于落网,但检察机关如今还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将其绳之以法么?真实案例后,江苏省检察君为你详解——追诉时效。

1992年,老根才 50 多岁。那年 7 月 7 日晚上 11 点左右,老俩口刚准备躺下,听到家中后门传来一阵响动。

不会是来贼了吧?老根拿起矿灯和老伴一起走到后院查看,却不料被躲在暗处的歹徒当头一闷棍。还没来得及反抗,老根被从背后卡住脖子拖回了堂屋。两个操着外地口音的小伙子手持木棍威胁老根说,不给钱就打死老俩口。老根拿不出钱,被按倒在地打昏过去。一个小时后,老根苏醒过来,却发现倒在身边的老伴已经没有了呼吸。

警方接报后,迅速立案调查。经清点,老根家中丢失了1台收录机和1块手表。在案发现场和周边搜索后, 警方提取到了一枚血掌印和两个烟头。

限于当年的侦查技术条件,警方无法从证物上提取有效的生物学信息,案件也因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被搁置下来,时光辗转至 2014年,无锡市公安机关引进了最新DNA鉴定技术,沉默了20多年的烟头和血掌印与全市公安机关多年积压的物证一起被重新移送检测。

天网恢恢。一年后,随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小运因牵涉另一起案件被公安机关要求采集 DNA 信息,案件 终于取得重大突破。根据线索,警方在安徽省亳州市谯 城区将潜伏了 23 年的犯罪嫌疑人周小运抓获。

面对铁证,周小运承认了犯罪事实。很快,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谭之昌也迅速落网。2015 年12月7 日,公安机关将二人以涉嫌抢劫罪移送至宜兴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阅卷并仔细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周、 谭二人的犯罪行为已涉嫌抢劫罪,并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 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然而,一个难题却摆在了承办人面前——案件到底能不能起诉?

我国的现行刑法是 1997 年修订的刑法,然而,本案发生于 1992 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案发 当时适用的也就是 1979 年刑法。

79 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 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追诉时效为 20 年。两名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潜逃了 23 年, 早已过了追诉时效。

过了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那是否应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此案或作不起诉处理呢?

“一般刑事犯罪如超过追诉期,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了。但我国刑法对最高刑达无期徒刑、死刑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还有核准追诉制度。如超过 20 年后还认为必须追诉的案件,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意后仍能追诉。”宜兴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刘汉介绍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些案件仅限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 20 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一些重大犯罪。”

周、谭抢劫案是否符合核准追诉的条件?为慎重处理, 宜兴市检察院围绕此案的犯罪情节、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和影响等情节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走访。

据调查走访的相关情况,宜兴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讨论,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周小运、谭之昌作案手段残忍, 作案后果严重 ( 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 且认罪态度差、 无悔罪表现,本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现虽已超出追诉时 效期限,被害人及其亲属、当地群众和当地政府均强烈要 求严惩,其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 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对犯罪嫌疑人 周小运、谭之昌有追诉必要。

2016 年 1 月 6 日,宜兴市检察院将此案层报无锡市 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请 求核准追诉。4 月 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周、谭二人涉 嫌抢劫罪依法核准追诉。

目前,该案已移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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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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