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海关总署有关公告,今天(6月1日)起,旅客携带行李物品以下5种情形,海关将暂不予放行。包括: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据了解,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不过部分特殊的行李物品,比如易燃易爆的;有毒的;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需要提醒的是,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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