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4月29日)上午,南京雨花台区检察院举行了一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活动,对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的二名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进行公开审查。
案件事实:王小宇与赵小龙(均为化名)原是南京某中专校的学生,2014年11月28日(二人均年满17岁不满 18周岁)下午,二人因朋友交往等琐事发生纠纷,后分别纠集多人,在本市雨花台区持械进行聚众斗殴。此次聚众斗殴造成三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于2015 年9 月25 日,二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参加本次审查活动的有雨花台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刑事执行检察科的承办检察官,有二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有公安机关承办案件的侦查员,有检察机关专门聘请的心理咨询师。
经过研究,刑事执行检察科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估,认为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下一步,该建议将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进行审查,最终做出是否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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